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1-8089-C.2007.07.022

业委会要求物管企业公布服务成本的是与非——与林金涛先生讨论

引用
@@ 林金涛先生在2007年第1期《现代物业·新业主》"物管咨询"上答复(下称《答复》文)"业委会是否有权要求小区物管公司公布物业服务成本"时说:"实行包干制的小区,业主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即可,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由于物业服务成本涉及企业经营秘密,实行此种计算方式的小区业委会无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公布小区物业服务成本,物业管理企业也无须公布物业服务成本."笔者认为,这一答复较生硬、绝对,有失公允,也不利于双方友好协商和依法维权,影响太大.不得不略抒管见,供读者讨论,更欢迎批评指正.

业委会、物管企业、服务成本、物业管理、小区、答复、有失公允、依法维权、业主支付、经营秘密、计算方式、服务费用、包干制、咨询、盈余、协商、批评、亏损、读者

F29;C91

2007-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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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

1671-8089

53-1179/N

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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