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8089-C.2007.07.011
《物权法》车位规定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 2007年3月16日,人代会通过的《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车位、业主、汽车、人代会、当事人、区划、建筑、规划、道路、出租、出售、车库、场地
D9(法律)
2007-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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