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1-8089-C.2007.01.021

谁说"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引用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为新的社区组织,已经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人士的重视.但是,由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须在社团登记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多数人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甚至有人公开指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个无人管、甚至无法无天的怪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某法学教授在《新世纪周刊》2006年第30期撰文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并声称物权法草案彻底删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关诉讼权利条款是完全正确的.

业主大会、业委会、业主委员会、工商管理部门、财经政法大学、物权法草案、独立的财产、诉讼权利、社团登记、社区组织、法律地位、周刊、责任、条款、法学

F29;D9

2007-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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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

1671-8089

53-1179/N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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