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8089-C.2006.07.006
物业管理处不是分公司
@@ 最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对其辖区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工商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擅自设立分公司(即管理处)从事经营活动,据此认定该公司违反<中华人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和<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据悉,该公司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提起行政复议,目前该起行政纠纷案件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物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为、公司登记、登记管理、温州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行政处罚、限期改正、若干问题、纠纷案件、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变更登记、管理局、管理处、共和国、辖区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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