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8089-C.2006.02.008
物业管理区域的分裂和反分裂
@@ <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的适用范围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并以此作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有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和一个业主大会的基本规定,在第九条中将对物业管理区域的解释权交给了各地方部门:”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适用范围、社区建设、设施设备、管理条例、地方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解释权、建筑物、企业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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