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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权移交之争

引用
@@ ”案例简介”原告:厦门幸福花园业委会被告:厦门永康物业公司泰宇房地产公司系厦门幸福花园商品房的开发商.2002年,泰宇房地产公司与永康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由永康物业公司对幸福花园进行物业管理,合同期限至2005年7月止.2003年10月,幸福花园业委会经选举并报厦门市建委批准成立.2004年2月,幸福花园业委会与玉林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玉林物业公司对幸福花园进行物业管理.

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幸福、花园、业委会、厦门市、房地产、玉林、委托合同、签订、合同期限、管理合同、商品房、开发商、原告、选举、被告、案例

D9(法律)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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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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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79/N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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