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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8089-C.2005.10.023

法治让窨井”闭嘴”

引用
@@ 房前屋后的窨井,有时成了物业企业和业主的”陷阱”.窨井伤人,现实中大多数案例归责于物业企业疏于安全管理,由物业企业承担被伤害人的巨额赔偿.然而,这些窨井的管理者有水务局的,有天然气公司的,有电信的,有热力公司的,有消防的、有企业自建的,权属不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窨井伤害业主的事,应该是物业企业站在被告席上?还是相关专业公司站在被告席上?谁应当承担被伤害业主的赔偿责任?怎样减少窨井伤人,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笔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以下案例进行分析,与业内人士共同学习探讨.

法治、物业企业、窨井、物业管理、业主、伤害、专业公司、管理条例、赔偿责任、共同学习、被告、案例、安全管理、天然气、水务局、企业站、管理者、消防、陷阱、热力

D92;TQ1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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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

1671-8089

53-1179/N

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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