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8089-C.2005.10.004
《物权法》应重视保护小区业主共有物权
@@ 在<物权法(草案)>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业主所有权和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业主共有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建筑区划内作为主体建筑的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的归属却比较模糊或含糊其词.作为新建住宅小区,按千人指标配置的附属建筑设施,不光是绿地、道路及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还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站、综合便民店、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社区服务中心、学校、文体设施等.这些小区红线范围内的按千人指标建设的配套设施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其理由是:
物权法、保护小区、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配套设施、千人指标、新建住宅小区、专有部分、主体建筑、指标配置、物业管理、建筑设施、共有部分、附属设施、服务中心、自行车、幼儿园、托儿所、服务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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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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