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1-8089-C.2005.10.004

《物权法》应重视保护小区业主共有物权

引用
@@ 在<物权法(草案)>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业主所有权和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业主共有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建筑区划内作为主体建筑的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的归属却比较模糊或含糊其词.作为新建住宅小区,按千人指标配置的附属建筑设施,不光是绿地、道路及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还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站、综合便民店、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社区服务中心、学校、文体设施等.这些小区红线范围内的按千人指标建设的配套设施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其理由是:

物权法、保护小区、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配套设施、千人指标、新建住宅小区、专有部分、主体建筑、指标配置、物业管理、建筑设施、共有部分、附属设施、服务中心、自行车、幼儿园、托儿所、服务站、学校

S7 ;X14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0-11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现代物业

1671-8089

53-1179/N

2005,(10)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