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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8089-C.2005.08.011

论和谐社区中的关系(二)

引用
@@ (续上期)第二部分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建设的主导力量一、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共和国、社区居民、城市居民、组织法、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自治权利、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主导力量、社区建设、居住地区、基层、宪法、农村

C913(社会学)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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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089

53-1179/N

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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