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8089-C.2005.06.020
如何平息共有部分使用纠纷
@@ 依据正由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物应属该草案第六章所规定的区分所有建筑物,此类建筑物一般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共同组成.共有部分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中不属专有而由全体或部分区分所有人法定或约定共有的部分.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共有部分一般可分为建筑物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本体附属设施、建筑物基地、附属建筑物等类型.物业管理实践中,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各相关权利人针对该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往往会产生矛盾与争执.下文拟从纠纷客体角度分析住宅小区内共有部分使用纠纷的典型形态.
何平、共有部分、所有建筑物、住宅小区、商品房、区分所有人、附属建筑物、专有部分、纠纷、角度分析、基本构造、管理实践、附属设施、典型形态、草案、物权法、权利人、组成、物业、矛盾
F29(城市与市政经济)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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