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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8089-C.2005.06.018

深圳碧岭华庭公共部位的产权之争

引用
@@ 原告理由1、格式合同的签订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明确提示义务,对被告不应享有的权利强行制定在合同中,对原告应有的权利给予剥夺,损害了一方的利益.

深圳、公共部位、签订合同、原告、提示义务、权利、格式合同、被告、损害、法律

TU2;TU7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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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089

53-1179/N

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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