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8089-C.2005.02.024
给物权人多一种选择
@@ <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住宅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走廊、楼梯、外墙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小区业主"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且"对建筑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机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认为不合适的,有权更换".
物权人、建筑物内、所有权人、专有部分、住宅、权利、建筑单位、管理机构、共有部分、共同管理、附属设施、物权法、走廊、业主、小区、物业、维护、外墙、商业、聘请
F293(城市与市政经济)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