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8089-C.2004.10.021
物业管理诉讼:谁有资格当原告?谁有资格当被告?
@@ 案情介绍:上海第一五金商店(集团)物业有限公司受上海市闸北区天晋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该小区内的住户沈某(住该小区五楼)在装修时,私自在五楼的上、下防火通道处安装了不锈钢栅栏,又在五楼走廊及楼口处搭建私人建筑物,还在自己的住宅内破墙开窗,楼顶开洞,给整幢大楼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虽多次对沈某进行劝阻,要求其恢复原状,但沈某一直不予理睬.故物业公司于2003年6月将沈某诉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拆除不锈钢栅栏和楼道的搭建物,并恢复墙体和楼顶的结构.法院审理后,以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原裁决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上诉.
物业管理、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上海市、小区、物业公司、中级人民法院、闸北区、不锈钢、业主委员会、区人民法院、栅栏、上诉、楼顶、恢复原状、法院审理、驳回起诉、安全隐患、建筑物、走廊
D92;D99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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