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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8089-C.2003.07.008

再论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

引用
@@ 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仅是现代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的不动产所有权形式,而且构筑了现代物业管理的理论体系.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为包括德国、法国、奥地利、日本、意大利、美国、英国、新加坡、葡萄牙、西班牙、乌拉圭、比利时、荷兰、墨西哥、瑞士、巴拿马,洪都拉斯、秘鲁、魁北克、波兰、巴西、希腊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在内的世界众多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民事立法所普遍确立,成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全国人大立法机关正在立法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已经确立了土地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作为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的三种法律制度.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动产所有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事立法、土地所有权、人民共和国、英美法系、相邻关系、全国人大、立法机关、理论体系、洪都拉斯、大陆法系、澳门地区、意大利、新加坡、西班牙、物权法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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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纪念版)

1671-8089

53-1179/N

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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