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中企业主归责依据的教义学诠释
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之下,刑事合规建设的开展日渐高涨.但如何说明合规建设中企业主出入罪的依据,过往的研究却略显乏力.当下,在明确管理过失理论内涵的基础上,引入该理论说明刑事合规的依据能够更好地适应时代的需要.企业主因刑事合规出入罪的依据在于,企业主是否履行了制度建设义务而构成管理过失犯.作为管理过失的不法核心,制度建设义务的实质依据在于,风险社会下企业主的主体集聚行为同时也是风险集聚行为,其不仅会使主体内部产生混乱,还会导致主体向外抵抗风险的能力减弱,此时就要求企业主建设并维持一种机制来压制主体集聚带来的风险.就具体的义务内容而言,可依据风险的现实化进程,将制度类型化为风险准入制度、风险疏散制度与风险阻却制度三种.
刑事合规、管理过失、主体集聚、制度建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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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B963;F403
清华大学科研基金优先引导专项企业合规与企业犯罪预防项目2019THZWYX02
2023-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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