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复数主体参与特定危险驾驶行为的类型化归责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作为一方责任主体参与超载超速类的危险驾驶行为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类的危险驾驶行为时,应如何对每个参与主体进行精准归责的问题,本质上就是判断各参与主体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这种判断,显然要在不同的犯罪参与情形下进行具体分析,才能保证其准确性与全面性.具体来看,首先,就共同犯罪的参与形式而言,应具体厘清参与者成立教唆犯与成立帮助犯时应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其次,就间接正犯的参与形式来看,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说服力更强,应以之为基础分析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才能形成对驾驶员的意思支配,继而形成单独犯的刑事责任;最后,在过失犯的参与形式中,应引入客观归责理论,监督过失犯应作为单独犯承担刑事责任.
特定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参与、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监督过失
69
D924;D091.5;J905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醉驾犯罪实证研究》项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课题《醉驾行为出罪路径的类型化思考》项目
202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6页
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