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量要素出罪机能的理论廓清与实践改良
罪量要素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量的因素,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我国刑法典中规定了数额、情节、后果三类罪量要素,针对这些罪量要素的体系地位问题、主观认识问题及停止形态问题在学界有颇多争议,但从罪量要素区分机能与出罪机能的视角来看,罪量要素应当置于违法性阶层判断,应当贯彻责任主义的要求对犯罪人的主观认识进行考察,此外罪量要素不同于犯罪结果,前者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因此罪量要素不存在未遂形态.在立法实践中,应统一罪量要素的语言表述,并尽快修改或补充逻辑混乱及规定缺失的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将现有司法解释进行整合,并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个案的引领作用.
罪量要素、出罪、犯罪论体系、违法性、责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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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H123;D64
2023-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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