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候选人提名权问题研究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候选人提名权问题,法律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现行的各项规定之间,无论是在提名主体还是在提名程序上相互之间都存在冲突.基于目前国有企业运行实际,建议将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候选人提名权分为三项权力进行设置,分别是提名动议权、提名审核权、提名审定权,三项权力分别由国有企业工会、国有企业党组织和主管工会负责行使.同时,充分发挥主管工会组织在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候选人提名中的作用.
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候选人、提名权、分置
C962(人才学)
201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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