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145.2016.23.098
国企改制后其工作人员身份界定探析
国有企业改制后其工作人员身份的界定直接影响审判实践中对行为人性质的定性。本文通过对审判实践中一则典型案例,分析了各类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对何为“从事公务”、何为“委派”给出了认定标准,以此得出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后,其性质必然发生变化,必然引起原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改变,大部分改制后的企业管理人员,不再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结论。
国企改制、国家工作人员、公务
F270(企业经济)
2016-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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