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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02条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
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02条、403条规定了有别于《民法通则》中的代理制度,这是立法机关特别考虑当时中国外贸代理制的现状,突破了直接代理的局限,为兼顾委托人、代理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特殊“代理制度”.但是此两项规定自设立之始就不可避免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冲突与矛盾.这是当时的立法者所始料未及的.因而在解决这种理论和实务上的分歧问题时,如何正确理解《合同法》第402条、403条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结合笔者的法律实践,着重于阐述合同法402条适用过程中面临的一些法律冲突,并尝试性提出立法修改建议.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理制度、立法机关、《民法通则》、外贸代理制、冲突与矛盾、直接代理、修改建议、合法权益、分歧问题、法律实践、法律规定、法律冲突、委托人、立法者、第三人、代理人、中面、中国

F11;DF5

2012-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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