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496.2014.11.019
现场鉴定与举证
2011年9月29日,农民张三(本案情中出现的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在农家乐马铃薯种业销售公司的一个代卖点-刘大胖种子站购买了75084斤价值127600元的马铃薯种-这些种子是由禾苗壮马铃薯生产厂培育的。张三将种子储藏至2012年春季,经催芽、切牙、拌种后,于2012年3月将这批马铃薯种种在自己承包的327亩蔬菜基地里。种植后一个月,张三发现马铃薯种出苗不齐、不足,有个别地块几乎绝产。最终,张三的327亩地只收获存储了468175公斤马铃薯,与预期相差甚远。张三一气之下将承包地改种了其他农作物,并且四处放风,声称无论使用什么招数,也要找代卖点和销售公司要个说法。后来,在好心人的劝说下,张三决定运用法律手段讨回公道。2013年,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刘大胖种子站、农家乐马铃薯种业销售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81805.36元。但是,由于张三缺乏法律常识和经验,既未保留种子样本,也未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种子管理部门申请对种子质量是否合格进行田间现场鉴定。而农家乐马铃薯种业销售公司就不一样了,这家公司聘有法律顾问,有着丰富的应诉经验。所以,收到法院传票后,农家乐公司立即派法律顾问去提供种子的厂家-禾苗壮马铃薯生产厂调查取证,查阅该批次出售的马铃薯薯种田间检验结果、植物检疫证书、马铃薯生产田间原始数据记录表、农作物常规种田间检验结果单、田间档案等资料,为自己赢得官司提供了关键证据。而张三始终未能向法庭提供关于薯种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即使提供了,也多是证明效力较低且有瑕疵的证据,无法支持他的想法和目的。所以,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仍以驳回张三诉讼请求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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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3;S81
2014-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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