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4.04.13
关系法理的建构与运用:以夫妻忠诚协议再认识为例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之争背后是三点预设:家庭关系与合同模式存在错位;协议财产属性的弱伦理性与人身属性的强伦理性相互对立;法律强制与情感关系不相匹配.三点预设使得效力之争徘徊于个人本位—家庭本位两造之间而久无定论."关系法理"以关系契约理论实现了婚姻与合同关系的沟通,为忠诚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提供依据.对关系结构的强调,使得人身与财产关系背后共同的伦理属性得以揭示."关系性解纷"关注关系事实本身,而非仅仅协议文本;以维护良性关系、阻却恶性关系而非规制个人为目标;以"关系性自主"而非"个人真意表示"为效力前提;以"关系性善"而非"个人利益"为价值基础.忠诚协议可区分为"规范型协议"和"累积型协议",并根据解纷需求适用审判程序和调解程序.最终,法律对情感关系的态度既非以力有不逮为由的回避,也非家长主义式干预,而是一种有效回应和反馈式调整.
夫妻忠诚协议、关系法理、关系契约理论、关系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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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3(法的理论(法学))
202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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