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4.04.08
人工智能时代个人数据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人工智能的发展离不开对大量个人数据的处理.只有妥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目的限制原则和有关个人知情权、决定权的规则,才能有效保障人工智能安全发展.目的限制原则包括"两肢",一是处理目的自身的限制,二是处理目的对处理方式的限制.目的限制原则与人工智能发展之间有紧张关系,面临适用困境.该原则丧失实效,既会造成最小必要原则等多项原则难以适用,又不利于个人知情权、决定权的行使,还易致使个人数据交易欠缺自愿性、公平性.我国目的限制原则采用"宽进严出"模式,个人数据处理者不必将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中对个人数据的每一步处理活动加以披露,而是应分别披露训练机器学习模型、制作用户标签和画像、提供个性化服务等不同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并揭示其各自风险.经由人工智能制作用户标签和画像的,属于个人数据处理活动.该处理活动只有同时包含体现公平价值的设计,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此外,还应构建程序性规则以保障个人能够以集体的方式行使个人对标签、画像享有的有限决定权.
人工智能、个人数据、目的限制原则、数据画像、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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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2FXC019
202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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