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4.04.06
论高空抛物侵权场合公安机关违反调查职责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3 款规定了高空抛物侵权场合中"依法及时调查"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违反该职责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在《民法典》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应回到一般法,即在《人民警察法》中予以确定.其中,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可经由《人民警察法》第50 条引致到《国家赔偿法》中进行认定.当公安机关违反调查职责导致真正侵权人难以确定时,受害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可以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当符合《国家赔偿法》第 2 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受害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向违反调查职责的公安机关主张国家赔偿.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建筑物管理人应承担补充责任的影响,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张的赔偿责任数额与其承担的补偿责任范围相同,受害人主张的赔偿责任数额是其从真正侵权人处获得的赔偿总额与建筑物管理人承担的补充责任数额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补偿责任数额相加之后的差额.
高空抛物、公安机关、调查职责、国家赔偿、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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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6(民法)
202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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