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4.04.03
商品与销售方式二分视角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
无论是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 2022 年的修订草案,均未解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问题,从而使得"互联网条款"呈现简单罗列司法判例的现象.我国人民法院将一般条款的保护客体明确为商业道德,并创设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该原则的理论来源是法益说,只能解释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学界尚未能从二分法的角度探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方案.对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梳理及比较研究表明,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商品与销售方式的二分.前者保护长期经营商品所形成的法益,应当适用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后者仅干扰他人特定的销售方式,原则上应当被允许,仅在公益例外时才可禁止.该类型化方案也可适用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法益、一般条款、互联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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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4(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AFX018
202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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