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3.03.05
保留所有权出卖人取回权行使规则的冲突及其化解
《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作出明确规定,虽然立法与实务不否认出卖人取回权的担保功能,但更注重其外在表现形式.原《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总体上采纳形式主义担保观,对出卖人取回权作了限制,以强化对买受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延续上述做法,以买受人的付款比例作为限制出卖人取回权的标准,同时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这与《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将出卖人的"所有权"功能化为担保物权的基本理念不符,亦与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和统一清偿顺位规则存在一定冲突,故应限制其适用范围.
所有权保留、取回权、善意取得、清偿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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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5(民法)
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课题2022LZY006
2023-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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