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1-2397.2023.02.08

论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可救济性

引用
垄断协议参与者遭受损失能否获得救济,现行法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法院以参与者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提供救济,也有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判."同案不同判"不仅会造成司法体系的内部冲突,而且会损害垄断协议违法性要件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鉴于垄断协议内部博弈的存在、整体竞争秩序的维护、垄断协议的隐蔽性等因素,应当深入考察垄断协议具体的内部形态及反垄断立法目的,避免"一刀切"式地否认参与者的可救济性.对此,应采取更具针对性的分类救济措施,具体包括引入"重大责任"及"累积性竞争效果损害"两项标准.

垄断协议、参与者、可救济性、分类救济、反垄断法

45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2023-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00-11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45

2023,45(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