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3.01.04
我国地方毗邻区域的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早就存在.在执法权下沉和实行一级执法体制后,级别管辖不再发挥作用,跨行政区联合执法尤其是毗邻区域联合执法的需求更加强烈.毗邻区域联合执法的法治基础并不是区域合作的一般法律制度,而是"地方组织法"上的跨行政区协同工作机制条款和《行政处罚法》及单行法上的职务协助条款.当前,毗邻区域联合执法的组织形式有联席会议制度、职员派遣和联合执法队,具有重要意义的程序机制有管辖权制度、联合调查及证据互认制度、以结果互认为基础的协助执行制度.从司法上观察,当前的联合执法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尤其不能以联合执法组织的名义直接对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司法机关应当对毗邻区域的联合执法担负起监督职责.
区域合作、毗邻区域联合执法、执法权下沉、管辖权、职务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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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2023-04-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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