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2.03.06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法益追问与适用边界——"不被诱骗的性自决权说"之提倡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并未提高性同意年龄,该罪所保护的法益仍然是性自决权.具体而言,由于《刑法》第236条之一未体现出任何强制性色彩,应将之解释为"行为人利用非强制性的言辞劝诱使14至16周岁女性与之发生性关系",本罪保护法益应被定位为不被诱骗的性自决权,其理论基础在于主体间的信息差异与信任风险.基于"不被诱骗性自决权说",本罪的非强制性行为方式不具有危险性,可以合理诠释本罪轻缓的法定刑配置.同时,基于该说,本罪在定罪与出罪的判断上均可遵循递进式进路,由此既可以避免将本罪与强奸罪相混同,不会影响重罪的正当适用,也为出罪保留了合理空间.从体系化层面来讲,本罪作为一种相对轻缓化、不具有强制性因素的罪名,在性犯罪中确立了强制型(不同意型)与非强制型(非真实同意型)并存的二元格局,由此彰显出本罪的独立意义.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法益、性自决权、诱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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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4(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CFX038
2022-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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