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2.02.09
增信措施担保化的反思与重构——基于我国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
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有保证合同说、无名合同说、债务加入说和对赌协议说四种学说构造.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的上下文看,该条文的内容有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将增信措施解释为保证合同.但增信措施的运用领域复杂多样,应根据其交易结构、交易习惯和行为目的进行意思表示解释.在结构化金融和信托管理计划中使用增信措施,并不存在被担保的主债权,不需要按照保证合同解释.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增信措施起到合法的保底作用,也不宜解释为保证合同.即使在一般的金融交易领域,增信措施有避免担保被计入企业财务报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证合同各项限制性规则等意义,于此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将增信措施解释为独立的无名合同.如果增信措施的保证意思表示明显,则当然要适用保证的规则.如果增信措施被解释为无名合同而非保证,也可以考虑类推适用保证合同的规则,包括保证合同主体资格的限制、保证合同的书面形式、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以及保证中的债权转让或债务人变更的后果等规则.但是,关于保证的从属性、保证责任范围、一般保证推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援引主债务人抗辩事由等规则,不宜类推适用.
增信措施、无名合同、交易结构、保证合同、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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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9BFX150
202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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