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2.01.04
论请求权竞合时诉的客观合并之形态
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很有必要以妥当处理请求权竞合纠纷为切入点,拓展诉的客观合并制度的研究.与我国《民法典》第186条规范目的 相符合的是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与择一实现说.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学说及我国诉讼标的理论、诉讼制度,诉讼实务中可能出现规模化的后续诉讼.诉的客观合并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理论上的应然性.随着请求权竞合现象增多,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一次性解决纠纷,应尽快确立完整的诉的客观合并制度.就诉的客观合并的具体形态而言,不宜以客观预备合并应对请求权观念竞合现象.请求权观念竞合时采竞合合并较为适宜.请求权现实竞合时可允许选择合并与客观预备合并.
请求权、观念竞合、现实竞合、选择合并、竞合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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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2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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