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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20.06.09

行政检察:国家行政监督体系中的补强力量

引用
发展行政检察必须明确行政检察的精准定位,以系统整体的角度看待行政检察的功能定位问题.行政检察在检察职能中的定位是直接监督行政行为,但历史与现实证明行政检察力有不逮,很难成为国家行政监督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较为合理的设置应当是,由行政检察监督弥补其他监督的不足,并强化监督网络体系化建设,这种定位可称为监督体系中的补强监督.检察机关在实施行政检察时,应着眼于行政检察的时度效,把握好主动性与慎重性的平衡,用好用活用足监督资源,在工作标准上仔细判断行政检察的启动时机与适用条件,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不可或缺的补强监督作用.

行政检察、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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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4(行政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课题"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创新研究"GJ2019A02

2021-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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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397

50-1020/D

42

20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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