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0.05.14
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规则实证研究 ——解释论的视角
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的类型包括:就强制招标项目另签背离"白合同"的合同,违法招投标就强制招标项目订立数份合同,就自愿招标项目另签背离中标合同的合同.就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数量标准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尺度有待统一.对《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1条的"黑合同"的效力不作明确认定的做法为最高人民法院绝大多数同类裁判采纳,是可取的.最高人民法院以往裁判更多倾向将自愿招标项目中的前后合同视作合同变更,其与《施工合同解释(二)》第9条规定的抵触需予应对.在"黑白合同"均无效时结算依据的选择上,宜以还原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方向,区分情况选择结算的参照依据.现行"黑白合同"规则存在着体系瑕疵,需要通过法解释予以消除."黑白合同"规则体现着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法政策与合同法体系之间的紧张关系,实现二者的有效协调应为制度完善的方向.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招投标市场秩序、合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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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20.0(国际法)
2020-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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