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0.05.12
增设伪造、使用伪造的文书罪:法理根据与条文设计
伪造、使用伪造的文书罪旨在保护文书的公共信用,这一保护目的 具有立法上的合理性.增设该罪亦具有手段上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符合比例原则.应当将"文书的公共信用"进一步细化为经由保证机能所实现的、文书作为意思观念表示证据的公共信用,以便合理说明本罪应采取的形式主义处罚立场.在条文设计上,应分别针对伪造、变造公文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书的行为,以及伪造、变造私文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私文书的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定刑;无须将本罪规定为目的 犯.应在本罪法益的指导下划定文书、伪造、使用等规范要素的边界.
文书、伪造、使用、公共信用、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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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刑法)
2020-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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