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0.05.09
环境保护责任共担的法治进路——对破解环境保护"搭便车"难题的思考
在环境保护事务中,"搭便车"是行为主体的常见选择,因为环境保护事务存在支持理性经济人"搭便车"的条件.地方环境执法者也会受经济人理性的驱使,从而寻求以最小付出获取环境保护收益,不愿意为实现多主体共享的环境利益而付出,存在多个责任主体时,等待其他责任主体成为付出者.地方政府之所以倾向于选择"搭便车"策略,是因为存在跨行政区的环境保护事务,存在环境保护事务和环境保护责任主体之间"一与多"的关系.防治责任主体"搭便车"的有效办法,是利用处在同一空间环境单元中不同行政区之间的共生关系,建立"多"行政区对"一"空间环境单元环境保护的责任共担机制,利用不同行政区之间存在着环境利益消费的竞争关系,建立制衡机制来代替现行法律中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机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共担机制须具备以下要素:对环境保护责任共担的立法宣告,环境保护责任共担机制的组织形式、决策制度和保障制度.
"搭便车"、环境保护责任、责任共担、空间环境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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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8(经济法、财政法)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绿色发展理念下的农地经营权流转规制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南水北调工程生态系统保护法律制度创新研究"
2020-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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