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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20.05.06

"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

引用
为促进与保障民事交易,近现代民事诉讼立法普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转让"系争标的",从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与正在进行的诉讼(诉讼系属)发生关联,"系争标的"之交易行为也随之产生诉讼效果,引发更换当事人及既判力扩张等一系列程序问题.对"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立法上主要有当事人恒定主义或诉讼承继主义两种处理模式,两者分别侧重不同的法律价值及对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折中上述两模式,以扬长避短,是理性选择及价值衡量的客观需要.同时,为防止"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走向泛化,使诉讼效果与实体效果保持一致,立法应明定"系争标的"转让的客体范围,排除债权转让、义务转让及受让人善意取得行为产生诉讼效果.在主体及内容方面,鉴于"系争标的"转让可能造成诉讼复杂化,立法上应平衡设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合理限制转让人的诉讼处分权,并以当事人恒定主义及诉讼承继主义各自优势,为对方当事人及受让人提供妥当的程序保护.

系争标的转让、诉讼承继主义、当事人恒定主义、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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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20-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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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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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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