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0.05.05
第三人撤销之诉抑或审判监督程序 ——受害债权人救济方式的反思与重构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受到虚假诉讼损害的人进行救济的两种方式,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最高法院建议用后者,立法机关选用的是前者.虚假诉讼的受害人多为债权人,新近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司法解释,提示的方向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受害的债权人进行救济.文章在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撤销之诉的88篇裁判文书,提出撤销之诉救济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为第三人撤销之诉设定的起诉条件、尤其是关于主体资格的条件,致使撤销之诉并不适合用于对受害债权人进行救济.论证了与撤销之诉相比,审判监督程序是效率高、成本低的救济方式.要使审判监督程序能够有效发挥作用,还需要在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申请再审的证明要求、法院审理的方式、证明责任分配四个方面作出符合该类再审案件特征的规定.
虚假诉讼、受害债权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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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1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诉与民事实体权利之间的关系的理论及其应用研究"18BFX067
2020-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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