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0.04.13
民法典编纂对侵害名誉类犯罪的教义学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24条对于名誉之定义及第1025条在特定领域的免责事由之规制为刑法教义学提供了相当程度的指引性.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重新审视我国侵害名誉权类犯罪实为必要.一方面,民法典的思考模式直接决定了名誉的内涵应局限于外部的名誉,且我国刑法诽谤罪中的“捏造”和“虚假事实”应理解为表里关系,解释论层面的核心也应着眼于“捏造”而非“虚假事实”.另一方面,通过分析民法中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关系之变迁亦可对我国侵害名誉类犯罪的体系性思考有所裨益.亦即,侮辱罪和诽谤罪虽共享同一个外部的名誉概念,但在此外部的名誉概念之下,应认识到名誉具有规范性和隐私性的一面,进而导致两罪的处罚范围不尽相同.
民法典、外部的名誉、捏造事实、隐私权
42
DF624(刑法)
2020-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83-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