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0.04.10
公私法一体化视野下公序良俗原则的刑法适用
探讨民法公序良俗的刑法适用,是刑法理论因应民法典时代公私法之间如何融合发展问题之体现.民法公序良俗与刑法罪刑法定在概念的特定性、开放性以及价值理念和具体内容等方面均相抵牾,二者之间具有天然违和性.然而,实然层面,公序良俗早已打通了进入刑事实证法的通道;应然层面,公序良俗刑法适用只可限制难以禁绝.基于公私法一体化视野,公序良俗刑法适用的功能定位应为弱调节性补充原则.为防止道德法庭的刑事司法化,公序良俗不能成为刑法的入罪原则,但刑法可接纳立足于该道德性原理上的出罪尝试,以弥补我国《刑法》出罪机制不畅之天然缺陷.公序良俗是隐居在法律规则幕后的条款,在刑法的具体适用方式上,宜将之嵌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解释之中并充分说明适用理由;反对刑事判决书直接援引公序良俗原则,以防止其嬗变为刑法定罪量刑的一般性原则.刑法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应特别防止未来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伦理主义化.
民法总则、公序良俗、罪刑法定、弱调节性补充原则、出罪、对风俗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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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2019年度江苏省法学会法学重点课题“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刑事政策研究”;东南大学2020年中央基本业务费课题“中国人权法治保障体系研究”;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基地暨江苏高校“青蓝工程”
2020-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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