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0.04.07
民法典时代环境权的解释路径——兼论绿色原则的民法功能
环境权民法表达的实质是以“权利”话语构造环境利益的民法保护模式,希冀借助“救济型”治理模式所衍生的“私人执法”填补“惩罚型”公权管制的结构性缺陷.民法典没有采纳“设权式”的路径增纳环境权条款,但基于民法典具有滋生权利的开放式构造,仍需在解释论层面进一步释明环境权在民法典中的生成路径和存在样态.环境利益的公共性品格从根本上排斥了将其直接权利化的可能,个体环境利益诉求无法独立于既定利益类型和序列,而仅能通过“赋能式”的扩张解释路径对法典内民事权利进行绿化解释进而获得适用空间.此外,伴随民法典治理效能的增扩及绿色原则的确立,环境公共利益的民法保护意味着已实现了环境权民法表达的初衷.
环境权、民法典、绿色原则、环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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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8(经济法、财政法)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2019年度委托课题
2020-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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