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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20.03.1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私法规制

引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旨在为交易达成和促进提供相应服务,具有开放性、中立性、营利性、控制性的特征,其在网络交易领域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理应明确其私法属性,强化法律规制.由于给付标的的无体性、复原之不可能性、难以库存性、持续性等特征,应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律属性界定为服务合同的当事人.该服务合同与居间合同等现有典型合同均存在显著差异,属于一类全新的有名合同,即平台服务合同.按照对交易活动促进作用的不同,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分为必要型服务和辅助型服务,必要型服务包括提供缔约系统、提供履约手段等,辅助型服务包括交易信息发布、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履约信息反馈等,应该按照服务类型的不同具体确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电子商务法、平台经营者、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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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9(民法)

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18CXTD08

2020-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66-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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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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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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