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0.02.15
终身监禁死刑替代功能的立法反思
终身监禁制度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项新制度.从规范内涵看,我国的终身监禁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针对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创设的死缓执行方式,其实质是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对其进行减刑、假释.“不得减刑、假释”的刚性设计,使终身监禁治理腐败的政策宣示功能得到了彰显,但激励性的缺失和必要性的不足,又使其面临正当性的责难.终身监禁并不具备替代死刑立即执行、限制和废止死刑以及防止服刑期过短的功能,其与死刑一样,都是残酷、不人道的,不符合刑罚轻缓化的时代潮流.无论是作为当前的死缓执行方式,还是未来的具体刑种,终身监禁都难以承受死刑废除之重.我国刑罚不存在“生刑过轻”的问题,死刑废止的症结也不在于有无终身监禁,即使全面废止死刑,我国的刑罚体系仍然是重刑体系,没有可供终身监禁等替代刑植入的空间.
终身监禁、《刑法修正案(九)》、废止死刑、死刑替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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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2(刑法)
2020-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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