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20.02.12
标准的类型划分及其私法效力
不同类型的标准进入私法领域的路径与效力存在差异.强制性标准以及被法律引用而获得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依据法律的规定进入私法领域,对法律调整民事关系、规范民事行为发挥作用.推荐性标准(除被法律引用外)、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只能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进入私法领域发挥作用.这种差别导致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适用的私法领域不同:前者既可进入合同法领域,成为违约行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又可进入侵权法领域,成为侵权行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后者只能进入合同法领域,成为违约行为事实认定的依据,而不能进入侵权法领域,成为侵权行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标准类型、合同法、侵权法、私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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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9(民法)
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标准的私法效力研究”19BFX117
2020-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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