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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20.02.11

我国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与分制改革的法律探析

引用
我国现行企业法以经营场所界定住所,经营场所与住所混为一谈,往往以固定的经营场所作为企业设立的条件,住所被视为企业拥有的不动产,企业设立登记要求提交住所权属证明.这不仅使企业市场准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受阻,而且与企业运行实践中,住所与经营场所普遍分离的事实,以及淡化物理住所,去实体化、非财产化的大趋势不符.为降低企业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我国企业法应重新定义企业住所为“联系企业,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和管辖的地址”,促使其与经营场所分离,并对企业住所实行申报登记制,对经营场所则实行备案登记制.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市场准入、分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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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20.0(国际法)

2020-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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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42

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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