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9.06.11
解释论中体育赛事传播者权益之版权保护
体育赛事传播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缺乏一致的意见.从解释论的视角观之,体育赛事转播者的信号权益是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体育赛事转播内容则是录像制作者权的客体.解释体育赛事内容的独创性时应当考虑解释目的.体育赛事传播内容体现为唯一的表达形式,并不鼓励多样化的创作,所以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将体育赛事传播内容作为邻接权的客体,其法律缺陷是救济程度较弱,不利于体育赛事传播内容的后续商业开发.该缺陷只能通过立法完善广播组织权或设置新的版权客体类型来解决.
体育赛事转播权、广播组织权、独创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版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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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1(民法)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现代性视域中的民法典知识产权编研究”17YJA820042
2020-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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