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9.05.14
毒品犯罪死刑控制的教义学展开——基于122份二审死刑判决书的实证研究
毒品犯罪是我国当前死刑适用的主要犯罪之一,其不断受到正当性、必要性和有效性的拷问.在毒品犯罪中严格控制并逐步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发展的未来趋势,也是刑罚回归人道的必然要求,亦是刑法谦抑性、刑罚轻缓化的应有之意.基于我国严峻的毒品情势以及国民的普遍情感,立法上废除死刑在短期内几无可能,通过刑事政策控制死刑又欠缺明确性、稳定性与统一性.基于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罪行极其严重”进行严格解释,并在司法上构建一套完整、清晰而又科学的死刑适用标准,是控制死刑的正确路径.“罪行极其严重”的判断,应当从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两个维度展开.司法上应当对毒品进行分级,将死刑适用局限于涉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极个别犯罪,涉及其他硬性毒品的犯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涉及软性毒品的犯罪以有期徒刑最大值为刑罚上限.死刑适用主要针对走私、制造毒品罪,对贩卖毒品罪以不适用死刑为一般,只对发生在制毒者与贩毒者、贩毒者与贩毒者之间的贩卖行为适用死刑,对运输毒品罪不再适用死刑.对采用诱惑侦查手段、未进行毒品纯度鉴定的案件不再适用死刑,仅对毒品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以及毒品个人犯罪中的特定累犯、再犯适用死刑.通过司法上对死刑适用的严格控制来释缓立法上过于严厉的刑罚配置,实现刑法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
毒品犯罪、死刑、实证、教义学、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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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6(刑法)
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心2018年度研究项目“重刑治毒理念的现代转型研究”DR2018Y006
2019-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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