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9.05.10
人工智能的刑法规制
关于人工智能可否构成犯罪,国外主要存在“心理要素说”“智能代理说”“法人类比说”“法定实体说”以及“当然主体说”等观点.人工智能成为犯罪主体的哲理基础是科学实证主义和道德二元论,现实条件是具备法律人格.智能代理可以成为道德代理.人工智能的道德生成进路有“实在论进路”“关系论进路”“认识论进路”等之别,“实在论进路”相对合理.处罚人工智能既能为处罚其他主体奠定基础,也能达到剥夺其犯罪能力的目的,还能产生附加价值.我国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未来研究的重点在于:人工智能对刑法人类中心主义的挑战,人工智能犯罪主体的范畴、责任范围与程度,刑法如何介入对人工智能的规制以及人工智能犯罪的刑罚适用.
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犯罪、智能代理、法律人格、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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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2019-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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