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9.04.11
财产犯罪中占有判断的类型化
随着社会经济形态及生活方式的发展,财物占有方式越来越复杂化,给刑法理论带来新的挑战.对于复杂的占有形态,采纳“新二重性占有概念”并建立类型化的占有认定标准是必要且可行的操作路径,即区分单人物理性支配和多人事实性支配的不同层次进行类型化判断: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单人物理性支配,如存在,则可直接肯定其存在占有;如不存在,进入多人存在事实性支配的场合,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和民事合同、事实性要素的辅助进行判断.进行占有判断的类型化,有助于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妥善处理:错误汇款及错误转账分别处于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物理性支配之下,归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占有,实践中的该类案件都应按侵占罪处理;使用中的共享单车处于使用者和共享单车公司等多人的事实性支配之下,最终判断为归合法使用者占有,使用者将其隐匿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只有非合法使用者隐匿单车才构成盗窃罪,实务中的相关处理方案值得改进,对于多次盗用共享单车等共享物品的行为,未来实务中也应区分情形按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处理.
类型化、单人物理性支配、多人事实性支配、规范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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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5(刑法)
2018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1806360053
2019-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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