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9.04.06
信息时代的商标共存规则
网络没有改变商标共存的制度基础,商标可以在网络中合法共存.对约定的商标共存和非约定的商标共存应区别适用禁止混淆原则.在非约定的商标共存中,市场的隔离应该是双向的.宜将界定在先使用的时间点从注册商标申请日推迟到初步审定公告日.仅注册域名不构成在先使用.网络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市场疆域不覆盖整个互联网,其“原使用范围”可借助网络平台和产品来限定.网络中的商标在先使用范围不延及线下市场,在先使用人在线下的商标使用应限于为完成线上交易.
商标共存、混淆可能性、先用权、原使用范围、互联网
41
DF523.3(民法)
2019-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7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