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9.03.13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合作联盟的构建
西方国家主导下的现行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与“一带一路”倡议并不匹配,这源自西方传统和西方话语体系带来的文化和法律理念差异及由此造成的参与困境.为此,创建以削减文化和法律理念差异带来的负面障碍为出发点,以共商共建共享理念为指引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合作联盟具有应然性,它比我国主导构建的单一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更具价值.作为一个着眼于长远的机制,仲裁合作联盟应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预防和解决中心这一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社会团体法人为整体平台支撑,具备共享的仲裁服务、独立的案件裁决以及创新的联合仲裁功能相结合的多重复合功能,逐步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区域共同体的形成.
“一带一路”倡议、文化和法律理念差异、仲裁合作联盟、区域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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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74(国际法)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际争端预防与解决中心系列课题“‘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及主要国际仲裁组织规则及治理结构的比较与合作”85170024
2019-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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